王健法学院知名度(王健五院四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期P23—P2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3期,刘鹏摘

王健法学院知名度(王健五院四系)(1)

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话语体系中,“五院四系”之说流传甚广。所谓“五院”,是指1950年代相继创办的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以下分别情形使用简称)。至于“四系”,流传较多的说法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深入探究起来,“五院四系”不光是支撑当代中国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系主干机构的代名词,同时还是一个含义丰富的历史概念。

跌宕起伏的“五院四系”

言说“五院四系”,应当有个时间上的界定。从政法院系更张的时间节点来看,1952年至1954年形成了“四院”(北京、华东、中南、西南)“六系”(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的格局;1958年至1963年间的再次调整后变为“四院”(北京、西南、西北、华东)和“四系”(北大、人大、吉大、湖北大学)。“五院”虽未同时存在,但已先后出现,故“五院”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概念。它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整顿高等教育中先后成立的同类专业性质的教育机构的一个集合概念,而且还包含体制性概念在内。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五院”归属于政法实务部门领导,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实务部门有着20多年的隶属关系。在教育部的高校管理分类统计体系中,“五院”均属于中央部(委)属行业性高校。

“四系”之中,北大、人大、吉大三者相对稳定,唯武汉地区法学资源的分化组合,变动不居。武大法律系、中南政法、中南财经、湖北大学、湖北财专、湖北财院诸概念之间的联系,真可谓千丝万缕。

“五院四系”的立废递嬗,不仅反映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学学术资源聚散分合的演变经历,更是观测新中国政治与法治变化的晴雨表。这个概念容纳和承载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早期探索的有益成果,至少包括了基本的法学分科制度、法学教科书、大量的法学图书刊物以及法律教学制度,也饱含着为建设现代中国的法治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和代价。一般社会人士视“五院四系”为中国优秀法学院校的突出代表,绝非偶然,其价值远不是当下几个反映内部办学规律的评价指标和排名所能判定的。

“院”“系”概念溯源及其流变

“院”“系”共存并立的局面,源于清末新式学制的创建和办学实践。晚清培养新式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在废科举前称“馆”或“学堂”,如“同文馆”“译学馆”“武备学堂”“船政学堂”“水师学堂”等各种实业学堂等。1903年颁行《奏定学堂章程》后,教育机构概称“学堂”,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分设“高等学堂”“大学堂”和“通儒院”三级,属直系学校系统。洎乎清末,标识学制结构的名称,主要是“学堂”“科”“学门”和“科目”等概念。

进入民国,学制的调整和变化赓续进行。一是改“科”为“学院”。《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务学院。二是规定了“大学”的设立标准,即凡称“大学”者,必须具备七科(院)中的三个以上,不足三科(院)者为“独立学院”,一改以往单科可以设为大学的规定。三是“学院”或“独立学院”之下分“学系”;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内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以后又将社会学系由文科归入。四是“学系”遇必要时可下设“组”。

新中国保留了“院”“系”的设置方式,所不同者,一是将过去的“法学院”名称改为“政法学院”,突出了政治、政权、政治学之于法律、法权、法学的优先地位,明确要求政法学院以培养维护和保障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法干部为使命;二是设置方式上全国大区均衡布局,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体现了高度的计划性和统一性,对过去法学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东部通都大邑的状况再平衡;三是领导体制上,政法学院由政法部门领导管理。法学教育机构这种区域布局的设计思路和管理体制,长期成为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对新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如今“法律系”一词已与我们渐行渐远,代之而起的是“法学院”。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特别是90年代,全国大兴废“系”改“院”之风,犹如民国初期的废门改系。随着法律系陆续升格为法学院,五所“政法学院”也陆续升格为“政法大学”,“五院四系”变成了“五校四院”。

“五院”风貌之校园

“五院”的校园,无论校园面积还是设施条件,都不能算是目前中国高校群体中最好的一类。这固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但也跟长期的投入不足有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徐显明指出的那样,大学之大,意味着大师、大楼、大爱、大树;要想获得大师,首先要建“大楼”;这里所谓的“大楼”,主要指办学条件,包括教师待遇。笔者以为,这才是对大学的精神与物质、有形与无形关系的完整诠释。

当代中国崇尚法治,法学教育被赋予基础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在努力养成一流法学师资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把法学院校的校舍建筑和设施设备建成中国最一流的呢!我相信,法学院校气势恢宏、磅礴大气的建筑样式,先进完善的教学设施和优美的学习环境,一定会更加激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崇敬、自豪之情,一定会更加吸引举国才俊投身法学专业和法治事业!

“五院”风貌之师资

五院当中每个学院的师资条件,从一开始就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个差异不仅表现在教授数量的多少,也表现在来自原大学的单一或多元以及其学历背景的丰富多样性。总的来看,就是将过去遗留下来可用的资源与具有革命传统的资源这两方面予以结合;按政治标准严格甄选留用一小部分、解放区政法干部调来一部分、紧急进修培训补充一部分,是构建政法院系办学队伍的三个基本途径。

一方面,应该看到一场天翻地覆的大变革,破旧立新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旧法人 员正是通过组建政法院系这个途径从旧时代过渡到新时代的,少数人幸运地经由这个途径走上了新中国的法学讲台。固然有些改行了,有的改做图书馆、外语教师等非专业教学工作,少数通过政治审查继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新中国成立之初,成立过短暂存在的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组织旧法人员集中学习,脱胎换骨。不过这是一时举措,并非常态。

“五院四系”的未来

我国法学院系的数量,从“五院四系”到今天的规模,根本上得益于时代确立的主题。

第一,“五院四系”本身承载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这段历史,可以为理解当下法学教育面临的许多问题提供镜鉴,并且为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依据。历史地看,“五院四系”在布局设立时,就充分考虑了我国近代历史上法学院校过度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少数通都大邑的问题,不利于有计划地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如果没有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全国均衡布局政法院系打下的这个基础,改革开放后全面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就很难顺利推进。“五院四系”的创设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政法人才的坚定意志,体现了举办政法教育坚持全国一盘棋和东西南北中统一的战略远见和工作部署,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心胸魄力和工作思路。长期以来,“五院四系”为培养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大批法律专门人才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培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发挥了重大作用,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第二,“五院四系”必须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条件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定位,以应时代要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必须要牢牢把握“基础性”和“先导性”这两个基本概念。“基础性”是相对于为构建法治体系提供保障角度而言的,就是说它是整个法治体系大厦的根本支撑,没有这个支撑,则大厦将倾,法治体系无以矗立,法治机器便不能运转。“先导性”则是指基于法治人才培养过程周期较长的特点,要着眼于促进和形成未来的法治状态,对当下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作出前瞻性安排和发展趋势预测。

第三,“五院四系”作用的发挥与未来发展必须突破现行法学院校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障碍。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学院校管理体制的两个问题上:一是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是如何协调政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关于前一个问题,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表明,对于法学院校实行中央统筹直接管理,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全面与协调发展;而将法学院校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地方政府管理,则不利于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于第二个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总的来看,目前法学院校脱离政法部门的管理是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体制原因,是制约法治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学院校管理体制问题,从根本上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深刻学习领会和切实贯彻落实关于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真正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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