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教育工作者的职责(作为儿童教育教学工作者)
作为儿童教育教学工作者,应熟知儿童享有的权利,应以儿童权利为切入点,帮助教师建立科学的儿童观,支持教师在儿童权利的基础上开展教育教学,提升儿童的参与能力,是开展教师的师德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教育质量基础和前提。
一、《儿童权利公约》产生的背景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关注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则是联合国在保障儿童福祉方面的重要举措。《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the Rights of the Child)(以下简称《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旨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公约》,1992年4月2日开始执行。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我国将通过立法和系列配套的行政措施,来保障《公约》中规定的各项儿童权利的实现。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内容
《公约》由54项条款组成,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为方便大众理解这些条款,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儿童中心合作开发《儿童权利参与式多步培训手册》,将儿童权利归类为四个部分:
——生存权:儿童拥有生命的权利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受保护权:儿童应该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忽视和虐待;
——发展权:儿童有获得使其潜能得以最大限度发展的权利;
——参与权:儿童有权参与与自身有关的事情。
与此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儿童保护的四个原则:
——无歧视原则:不论儿童及其父母的出身、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和身体状况如何,每个儿童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儿童参与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原则。
三、《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公约》是一部国际法,从1992年在我国生效之日起,就对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产生了法律效力。我国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则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公约》关于儿童保护的精神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直接引用了《公约》中“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等表述,可见《公约》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强大的法律影响力、指导力。
教师作为专业教育工作者,依法执教是前提,更是底线。理解《公约》的精神,熟悉《公约》的内容,是教师依法执教、做好育人工作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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