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补贴计入工资还是差旅费(差旅费津贴既不计入工资)

二哥 二哥税税念

差旅补贴计入工资还是差旅费(差旅费津贴既不计入工资)(1)

差旅费津贴,怎么记账?

有人说计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也要人说直接计入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01#

计入什么科目?我们得看差旅费津贴是什么性质?明白了性质自然就知道如何入账了。

我们一般出差会发生那些费用呢?

交通、住宿、就餐是差旅费最主要的构成,员工因公出差,费用当然也是因公发生,和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员工凭借相应公司抬头的发票在公司的标准内据实报销即可。

在这个过程中员工是没有所得的,所有取得的报销款项都是实际因公发生的费用的补偿,是费用的性质。

坐飞机用飞机发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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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火车用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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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呢,有住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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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市内交通呢有餐饮票、出租车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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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面的描述,既然所有费用都是据实报销了。

那么差旅费津贴又是怎么来的呢?

二哥了解到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很多企业提到的差旅费津贴其实质就是一种部分费用的包干使用

什么个意思,你像飞机票、火车票、住宿票这些都好搞,也很集中,量不大,但是像出差一日三餐、打车等市内交通费,这些费用金额不大,发票零散,甚至无法取得发票,不仅报销人麻烦,企业财务审核也麻烦,所以企业在其差旅费制度里面就规定包干使用这些费用。

比如伙食费每天标准100,市内交通费每天50,类似这种,当然每个企业的标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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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按照出差天数直接算出金额,在报销差旅费时候一并就支付给员工,这部分包干使用(实际也不需要额外提供相应的发票,提供发票就是实报实销了,还叫啥差旅费津贴)。

很多人把这种不用发票直接在报销差旅费时候给予的部分就直接称为差旅费津贴。

但是本质呢?虽然带了津贴两个字,但是实际上它就是企业对出差相关发生费用的补偿,你不出差自然就没有这部分补偿,其实也是费用的性质,并非工资性质的津贴,更不是福利的性质。

所以很显然,对于这种性质的津贴,会计核算不能计入工资,也不计入福利费。

怎么记账呢?

直接在报销时候计入差旅费即可。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的差旅费制度规定,公司普通员工出差每天伙食费补助7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50元,合计120元,公司不再单独报销餐费和市内交通费。

管理人员小张出差2天,机票1000元,住宿费发票300元,以发票实报实销,差旅费津贴算2天,一天120。

最后小张报销费用1000 300 120*2=1540元。

不考虑可抵扣增值税,直接记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540

贷:银行存款 1540

就这样就ok了。

02#

看到这里其实我们也就理解到了,为什么在个人所得税规定里面为什么要有一个差旅费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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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如果按照上面对差旅费津贴的性质分析

差旅费津贴是一种企业对出差人员部分包干费用的对等补偿,不构成个人所得,也就是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自然也不征个税。

这样处理,差旅费津贴可以计入差旅费全额税前扣除,同时呢差旅费津贴不要发票,而且还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实践中,很多企业能会动歪脑筋了

1、我把差旅费津贴标准搞的很高,比如一天补助1000,然后告诉员工,工资少发点,我在差旅费给你补,这样省个税、省社保基数。

2、让员工把到处旅游出行的发票也开成公司抬头,伪装成差旅费拿来报销抵工资,同时还弄个高标准的津贴发,省个税,省社保基数。

3、还有些公司,看到文件差旅费津贴免个税,为了省个税,每个月就给每个员工都发一笔差旅费津贴,实质上根本也没出差。

很自然,上述的操作都是有问题的。

税务局在对差旅费津贴检查时候其实也就是重点看差旅费补贴的实质,标准的合理性。

对于没有制度随意发放,随意补贴的情况就可能判定为变相发放补贴,而非对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包干补偿。

对于标准不符合企业和当地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过于偏高的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发放福利。

对于发放有没有实际的出差行为做支撑更可能被认定为给员工变相发放补贴。

而对于这些情况,通通有补交个税的风险,甚至一些虚假费用,不属于公司合理的支出还有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风险。

03#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日常工作中规避差旅费津贴的相关风险呢?

其实弄懂了差旅费津贴的实质,我们自然从哪些角度来规避风险。

1、制定相应的差旅费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司对于差旅费津贴是如何计算,什么标准都应该以制度方式明确下来,实际发放严格按制度执行,这样才有说服力,才有理有据。

至于这个的标准是多少,税务机关并么有明确规定,主要还是一个合理性,参考的因素主要有地区的经济发生水平、公司自己的性质和盈利水平等,什么叫不合理,你出差到一个三线小城市,本来当地消费水平一天吃50就差不多了,你给补助500,这就明显不合理了。

2、发放必须以实际出差行为作为依据

按上面分析,差旅费津贴是因事而发生的津贴,不是无中生有的,我们每一笔津贴的发放都应该以实际发生出差行为做依据。

那么这个出差行为要真实,有相应的其他票据证明,比如飞机票、火车票、住宿发票等证据,证据出差行为的真实。

那么在这些的依据完善下,企业按照报销制度计算发放差旅费津贴,相应的税务风险就控制住了。

税务局在实际检查时候,看制度,看凭证,看票据,你公司标准合理,票据真实,流程规范,排除变相发放福利的可能性,排除虚假费用的可能性,对于这笔津贴的认可自然就没问题了。

当然,如果你公司账上列了一堆差旅费津贴的支出,实质上呢,就是直接发给员工的补贴,也没有真实出差行为,人人都有,金额也整齐划一的,那你这个实质不就是工资薪金或者福利性质了嘛。

这种你再按前面我们按费用性质来处理,税收风险就大了。

3、了解一下当地税务的对这块的特殊征管,做到提前预防风险。

据二哥了解,有些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是如果你已经就餐费、交通费实报实销了,再单独给一个补贴标准,这部分税务局是会征个税的。

还有一些地方税务局口径必须让纳税人就补贴部分提供相应的发票才不征个税(虽然二哥对这个口径是不赞同的,都有发票,我就叫实报实销,还叫啥差旅费津贴呢),但是确实有税务局是这样的,如果有这种情况,提前了解,提前沟通,然后恰当安排。

还有些地方对补贴也有限额规范,比如超过多少就要交个税。这块也需要了解一下。

当然,这些其实都是各地税务局在征管的一些特殊手段和口径而已,如果你们当地没有这些规定要求,按直接按照二哥文章对差旅费津贴的分析处理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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