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1)

2021年8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庭审中,双方向法庭讲述了事发经过。原来,原告刘女士与被告黎先生曾在同一家工厂工作过,刘女士的邻居朱女士又是黎先生的表姐。在一次聊天中,刘女士和朱女士从别人那里得知,黎先生家的梨树结果了,于是两人商量着一起去摘梨。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2)

随后,两人相约来到了黎先生家,但由于她们事先没有跟黎先生打招呼,两人到达的时候,黎先生有事外出并不在家。黎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得知两人的来意后,热情地招待了她们。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3)

好客的黄女士用竹竿打了几个梨子后,朱女士提出够了,不用再打了,于是黄女士停了下来,并跟朱女士站在一旁聊起了天。据刘女士回忆,当时她背对着两人站立,突然从树上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她的左眼眶上。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4)

当天事发后,黄女士拿水给刘女士洗了脸,并打电话叫黎先生回家,黎先生带刘女士去当地的卫生院买了眼药水,当时并没有进行诊断。两天后,刘女士发觉左眼疼痛,出现视力下降等症状,于是她就到当地医院进行了15天的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是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等症状,共计医药费九千五百多元钱,期间黎先生帮其支付了四千元钱。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5)

出院后,刘女士申请了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伤情鉴定的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自己被黎先生家的梨砸伤遭受严重伤害,向黎先生提出赔偿。在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6)

庭审中,原告刘女士提出,她的伤与梨子掉落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黎先生是林木的所有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被告黎先生则认为自己将梨子赠送给刘女士,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黎先生表示,妻子黄女士在打梨时也尽到了注意义务。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7)

对于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的行为,属于黎先生所提出的好意施惠行为。据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小罗介绍,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使另一方受到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和刘女士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另外,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讲,黄女士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黎先生是林木的所有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并不适用林木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8)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院长伍玉联表示,该判决支持了被告好意施惠的行为,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的鲜明态度,对乐于助人,友善好施的行为予以肯定和保护。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9)

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刘女士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3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10)

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的例子并不少见,比如搭乘便车、善意搀扶、顺路带物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属于 “好意施惠”呢?由“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又应如何处理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窦海阳表示:

女子摘梨被砸索赔被驳回(女子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11)

在实务中,好意施惠不能够混同于民事的法律行为,因为好意施惠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只是一种法律之外受道德等社会规范约束的情谊意思。另外,好意施惠也不同于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的被管理人,并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物进行管理。因此,需要将好意施惠与这些法律问题相区别,不能够混为一谈。

当然,好意施惠它并不是说与法律毫无关系,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好意施惠的不当实施而产生的侵权案件。此时,就要运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处理。比如说驾车人违章驾驶,造成同乘的搭车人受伤,这时驾车人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好意施惠的良好动机,善意的目的,民法典减轻了施惠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才适当地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在好意施惠的情况下认定侵权应当谨慎,不能够与社会大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相差得太远。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