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城市留守妇女(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是有深层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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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深层次来看农村与城市妇女是有联系的。即便是城市妇女结婚,也常常要男方或男方家庭买房,依稀可以看到男娶女嫁的影子。我从2000年起一直致力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正是基于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的深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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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南方人物周刊

文 /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王佳薇

编辑 / 周建平 rwzkjpz@163.com

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22日,意见征求共有8.52万人参与,收集了42万余条建议。

这部颁布于1992年的法律再次修订,引发了极大关注。与上一版本相比,新的修订草案明确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形式,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禁止各种形式的精神虐待等等,被许多学者视为进步的信号。

在众多的修改细则中,我们注意到,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一项。同时,修订草案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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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上,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人数是同期在征集的其他法律草案参与人数的近百倍

由李慧英带领的中央党校课题组与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梁军将河南周山村作为试点,在此推动性别平等、纠正生男偏好。过去,“出嫁女”一直是农村颇有争议的群体。在夫家,她们的利益深刻地与丈夫捆绑在一起。当她们的婚姻状态发生变动,回到出生村,却被视为“泼出去的水”,无法分得集体组织的土地和经济收益。从2008至2015年,课题组协助周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共进行了三次村规民约的修订。如今,周山村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

继周山村之后,黑龙江、安徽、江西、江苏、广西、陕西等地的多个村落相继依照周山村村规民约的范本,制定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2012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河南登封召开现场会,组织全国16个重点省的48个县领导进行培训和考察,并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在重点省份推动修订村规民约的工作。多年来,这些工作取得了许多成效。例如,从2011到2018年,安徽省长丰县作为“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社会性别平等项目”的试点县,通过种种做法打破传统观念,包括用村规民约明确女性的政治经济权利;主张女性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鼓励新生儿随母姓;通过公厕改革去改变政府分配公共资源的性别盲区;通过技能培训帮助女性提高收入,提升家庭地位,从而建立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以修订草案为契机,《南方人物周刊》采访了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原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李慧英,谈修订草案的进步性与待完善之处、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在李慧英的观察中,妇女面临的困境无法用单一的原因概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牵连着生男偏好、性别比失衡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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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商洛柞水县营盘镇龙潭村,一场喜气洋洋的婚礼 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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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问题,从集体成员资格谈起

南方人物周刊:从修订草案聊起吧,在财产权益那一章,新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组织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这一点是新加的。

这点非常有必要。土地承包以来的妇女地权受损,从根本上说,就是取消了“出嫁女”的成员身份(资格)。没有了成员身份和资格,就得不到集体收益。2015年以来,农业农村部门开始推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了产权主体的明晰化,成员资格认定被提了出来——集体资产和土地如何分配?它的主体是谁?2007至2020年,全国农村搞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出嫁女的资格认定同时被提了出来。

南方人物周刊:一个外嫁的女儿为什么不能获得出生地的集体成员资格?

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各地各村做法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三种做法。第一类是原始取得,父母是本村人农村户口,作为男性后代在村子里出生、长大,就可以自然取得集体成员的资格;第二类是法定取得,有了法律手续,结婚的媳妇、领养的孩子、变迁的移民都可以取得集体成员资格;第三类是申请取得,通常是集体组织有争议的、流动性强的人群,比如大学生、非农化的公务员、出嫁女等被列入申请取得,要经过集体成员2/3认可。

这其中,“出嫁女”是最有争议性的群体。在一些乡土文化看来,妇女一定要外嫁,不再具有出生地的成员资格。此外,还包括丧偶、离婚、改嫁的妇女。这些人都是按照男娶女嫁的规则认定成员身份,她们的婚姻一旦发生变动,村内会立马排斥,觉得她们不再是村内人,要把(她们)享有的权利拿回来。而且,她们的子女也被视为不应享有村内集体资源的分配。而村民自治大多通过多数表决,只要多数人不赞成就可以立即取消她们的成员资格。

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十分普遍。我们(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2016年曾通过安徽、广西、湖北3个省6个县的计生办挨村发放调查问卷,在收回的1508份问卷中,我们发现:“出嫁女”、离异丧偶、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不享有村民待遇和福利的占84.45%;服刑人员不享有村民福利的占20.43%;而已经脱离了农村的公职人员仍享有村民福利的平均占35.77%。由此可见,一旦涉及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多数决总是将妇女排除在外,这个问题变得很普遍。我们应该想办法保障农村妇女的成员资格与土地权益。

南方人物周刊:“出嫁女”一定要通过丈夫认定成员资格说明她们不被视为独立的个体?

妇女要想得到土地权益,一定要到丈夫的村庄,通过自己的丈夫。她不被视作一个主体来看待。这跟我们国家法定的男女平等精神是相悖的。我们现在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问题是怎么让法律的平等主张落地,具体怎么做才能不让法律被架空。

南方人物周刊:通过裁判文书网,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与“出嫁女”有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往往以“出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其能否获得土地收益或集体资产收益的前提。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资格认定标准,各地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判决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关于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你认为如何界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村内的成员资格认定一般都是通过村民自治的多数决原则,对很多法官来说,他们找不到法律上对成员资格的认定,无法依法约束并纠正侵犯女性权益的做法。因此,国家从立法层面对有争议人群作出具体的规定很重要。这是依法治理的第一步。法律有明确条文规定后,地方政府必须依照规定执行,法官在判定时也可以有法定依据。

2009年,河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审理意见中对集体成员资格进行了界定,具体划分了二十多类人群,将争议人群列入原始取得与法律取得类型,还特别对争议极大的“农嫁女”人群进行认定。农村婚嫁女及其家人一律被纳入保留成员资格之列,详细阐明其权利,从根本上堵住争议人群成员权受损的漏洞。

这里面很重要的原则是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两头空,与此同时,任何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也不能两头得。这一原则不仅针对婚嫁妇女,对农村其他有争议的人群同样适用。如果农村依法治理,“出嫁女”土地权益被剥夺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南方人物周刊:多数决这一村民自治形式适用于哪些决策,为什么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时候是失灵的?

多数决适用于公共领域的决策,比如村干部的民主选举,要得到半数以上村民的同意,村干部一定得代表老百姓的意愿。又如,村庄公共事务决策要公开透明,村民可以参与决策过程,不能村干部说了算。但另一方面,有些涉及个体权利的私人事务,如果用多数决来决策,很容易剥夺个体权利。比如,一些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纯女户家庭只能有一个女儿留在本村享有成员资格与村民待遇。”如果你家有儿子,女儿就不可以留下。个体权利一旦被纳入村民自治多数决,就会造成少数人利益受损。妇女利益受损就与多数决直接相关。所以,涉及妇女权益不能采用多数决。

南方人物周刊:另一个问题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有的地方以户为单位赔偿,这也导致了家庭内部的女性分不到钱。

这种征地补偿款不由集体统一发放,而是按照户的土地面积进行发放。征地款发给户主后,由户主自行决定发给子女。不过,绝大多数家庭的户主再进行户内分配时,往往是给儿子不给女儿,哪怕女儿结婚后的承包地依然在娘家,照样得不到。

2012年8月,我采访了东北某村庄的一位妇女,她告诉我自家有三姐妹,一个弟弟,土地承包是按照家庭六口人分的。她后来嫁到丈夫所在村,身为长女,还是帮父母盖了房子。后来她家土地被征用后,得到一笔50万元的赔偿款,她父亲把这笔钱全给了她弟弟,几个女儿一分钱都没分到。所以,家庭以户为单位,往往也会剥夺妇女的土地权,只是这种剥夺往往是隐形的,女儿们碍于亲情不便公开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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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4日,安徽合肥长丰县陶楼镇新丰社区广场,志愿者正在为村民发放电风扇、助听器、书包、文具等物资 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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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

南方人物周刊:修订草案也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解决妇女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你曾参与河南周山村制定村规民约,根据村子具体情况制定村规民约是推动性别平等、改善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的办法吗?

是改善妇女土地权的有效办法之一。推动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一开始是有阻力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开展工作很难。2006年,周山村的土地流转给大冶镇政府管理,村民每年每人可分得“口粮款”800斤小麦(折合款)。为了分配“口粮款”,2007年,村两委制定规则十三条,其中规定:“妇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者,离婚、丧偶后回村居住的妇女,不参与‘口粮款’分配。”村中每年分配“口粮款”时,都会有人到村委会告状,吵得不可开交,更有甚者拿着木棍来到村委会准备打架。每到此时,村组干部都处于“战备”状态,生怕闹出人命。所以,村干部也希望借修订村规民约的契机化解这一矛盾。

从2008年至2015年,课题组协助周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共进行了三次村规民约的修订,整个过程一切都靠民主协商,老人、妇女、村民代表和村组干部都要参与其中。过去村里没几个妇女参政议政,重要事务都由男性户主和干部决定。现在周山村修订新的村规民约,有1/3的妇女代表参加,而且,妇女代表还得有性别平等思想。

南方人物周刊:如何判断一个妇女是否有平等思想?

周山村妇女参与修订村规民约时,一开始就采取特邀的方式,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邀请1/3的妇女代表参加起草。她们能站在妇女角度为妇女权益发声。许多村庄都出现过媳妇反对女儿留在娘家村的现象。周山村起草草案时,接受过性别平等培训的绝大多数妇女代表都是周山村的媳妇,她们能跳出从夫居的立场,领悟了男女平等的本意,提出想留在村里的外嫁女也应当享有村民待遇。这得到了妇女代表和村干部的支持,从而写入具有平等理念的村规民约条款: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都可以享受村民待遇,“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性别平等思想就是对男女两性权利的同时保障,而不是牺牲一个性别保障一个性别。

南方人物周刊:全国有不少地方借鉴周山村的经验修订村规民约。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安徽长丰的创新社区和南圩社区,我记得它们是最早对随母姓家庭给予奖励的社区。

长丰是周山村之后推广的三个试点县之一,创新社区和南圩社区又是长丰县的试点社区,当时计生部门做推动时,希望借此弱化生男偏好。生男偏好背后除了父居还涉及父姓,只能随父姓意味着只有男孩可以传宗接代,女孩是不可以的。为了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创新社区和南圩社区写入新条款:“凡是新生儿随母姓,可以奖励800元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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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性别不平等观念脱钩,是对所有人的解放”

南方人物周刊:最近我听一个讨论修订草案的讲座,发现大家关心的问题更多和城市女性相关。相比而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似乎是被忽视的,这一问题如何与城市女性相关联?两者之间真的毫无联系吗?

妇女群体是很多元的,她们的处境也不完全相同。农村妇女如果进城务工,可能会和城市妇女面临相似的问题。但大部分农村妇女面对的问题是农村独有的,比如宅基地的分配。这些问题城市妇女可能不太会关心。很多农村妇女很关心这次修订草案的第四十二条,涉及农村妇女的成员资格与基本权利。但是,就深层次来看,农村与城市妇女是有联系的。即便是城市妇女结婚,也常常要男方或男方家庭买房,依稀可以看到男娶女嫁的影子。只是,在农村男娶女嫁更具有强制性,妇女的自我选择更受限,父权制的烙印更重。我从2000年起一直致力于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正是基于城市妇女与农村妇女的深层联系,为农村妇女争取权益,同时也是为我们自己、为每一个女性都能摆脱父权制的束缚有尊严地生活。

南方人物周刊:随着权利意识的加强,女性越发懂得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一些男性会认为“这是以单一性别视角征求法律援助,索取的是特权”。无论在乡村或城市,这种割裂其实是非常明显的。

有同感,特别这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我明显感觉到男权与平权的差距之大,男权人士会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走得太快了,很想拉回去。而追求性别平等的人士觉得还不够,需要继续往前走。这种撕裂与对立,说明性别平等的价值观还远远不能被更多的人普遍接受,也说明在社会大众当中进行性别平等教育多么必要。

令人欣慰的是,修订草案的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实际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自2012年就开始在一些中小学开设试点课程。课堂上,老师会启发孩子:怎么看待妈妈做家务?家务劳动有价值吗?如果有价值,爸爸妈妈能不能一起来做?女孩可不可以发怒?男孩能不能哭,可不可以表现柔情和脆弱?这项工作有利于改良文化土壤,很值得继续推动。通过学习性别平等课程,反思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改变性别刻板印象。长此以往,男权与平权的对立就可以化解,撕裂会走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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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王江涛、施璇对本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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