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幻灭与复仇金钱主导(复仇规制与爱的车轮)

来源:检察日报

爱幻灭与复仇金钱主导(复仇规制与爱的车轮)(1)

汉英对照《赵氏孤儿》图书封面

爱幻灭与复仇金钱主导(复仇规制与爱的车轮)(2)

西方神话中的复仇女神墨格拉

  复仇女神的象征意义,在于人类在自我救赎的过程中必将经历艰难困苦,要获得救赎必须勇于控制自己的理性与意志,用爱的火焰照亮黑暗。我们应谨记罗素的那句话:如果认可复仇之心,就等于允许人在自己的诉案中自任法官,而且复仇心通常又是一种过火的动机,它追求越出适当分寸施加惩罚。

  复仇作为一个永恒的话题,与人类相伴而生。《史记》豫让变身刑人,漆身为厉、吞炭为哑,拔剑三击赵襄子衣,曰“吾可以下报智伯矣!”伏剑自杀,诠释“士为知己者死”的千古绝唱。荆轲刺秦王,高吟“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彗星袭月、长虹贯日。伍子胥报杀父戮兄之仇,掘楚平王墓,鞭尸三百。越王勾践卧薪尝胆,“三千甲兵可吞吴”,遂报亡国之恨。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乃报夺妻之仇……“乱花渐欲迷人眼”,一幅幅惊天地泣鬼神的泼墨画卷,演绎出人类历史上繁复而血腥的一面。

  复仇根植于人类内心的原始欲求,假如现代法律体系没有积极地吸收天然复仇的合理性和正义性,就会催肥私人复仇的土壤,把更多人推向私怨复仇的不归路。

  1.

  唐律没有明确禁止复仇,不共戴天的血亲复仇、情义仇杀、惩戒报复时有发生。因衍生成重大的社会问题,由此引起朝野纷纭、喋喋不休的争论:陈子昂作《复仇议状》、柳宗元撰《驳复仇议》、韩愈书《复仇状》,各抒己见,争论激烈。

  唐武则天时期(公元690-705年),同州(今陕西大荔县)人徐元庆,因为父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手刃县尉,束手就罪。对此,陈子昂在《复仇议》中认为报杀父之仇是孝,合乎礼义;而杀人则违犯法律,礼法二者不可偏废,主张“诛而后旌”,既要判处死刑,否则“亲亲相仇,其乱谁救”;又要给予表彰,并且将之“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而柳宗元著《驳复仇议》予以反驳,认为:第一,刑礼是一致的:“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徐元庆“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因此,反对“诛”“旌”并用。第二,主张考察复仇的因由。柳宗元指出:“向使刺谳(探查定罪)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就昭然若揭了。假如徐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不构成犯罪)”,而县尉私怨诛之,却“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元庆手刃县尉,为什么要杀掉徐元庆?假如徐元庆构成了犯罪,县尉又依法办案,徐元庆“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至于“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疑问,柳宗元引用《春秋公羊传》的“父不受诛(父无辜被杀),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以此来解决复仇泛滥的问题。

  如此看来,写出“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之凛然无畏、傲岸清高的柳宗元,在查明复仇原因、鞭挞官吏枉法黑暗方面,较高吟“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的陈子昂更胜一筹。

  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也发生了梁悦手刃杀父仇人的案件,唐宪宗下诏:“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固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奏闻。”韩愈正值从河南令任上擢升为尚书职方员外郎,便应诏写下了《复仇状》。

  韩愈认为,对复仇的困惑在于礼法:《礼经》既已允许子复父仇,而“律无其条”,此并非由于先人疏忽而留下的“阙文”。因为“复仇”一类案件为世所重,乃因其情况复杂难辨。“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也。”“阙文”正是为了便于“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而故意留下的。韩愈提出自己的主张:因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如果是百姓间的仇杀,可以按照《周官》的“合乎礼义者”的规定来讨论决定;如果为官所诛,则按《春秋公羊传》不是无辜被杀,不允许复仇的说法认定。同时认为,如果要复仇,先向司法官吏告知就无罪。他还提出对复仇要“宜定其制”和“尚书省集议奏闻”,即制定制度,集体听狱决断。

  历史是踏着巨人的肩膀前进的,历史的朵朵浪花汇集成历史进步的惊涛骇浪。苏轼说韩愈“文起八代之衰,而道济天下之溺”,作为“文章巨公”和“百代文宗”,韩愈既能写出“传道受业解惑”的《师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的《马说》,其法治思想也较柳宗元、陈子昂更进一步:指出了礼法“阙文”的缘由在于礼和法的自由裁量;先行报官无罪突出国家权威;定制规范保障有法可依;集体听狱防止独断不公。

  2.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道在中国伦理道德中起着重要作用,《唐律疏议》“十恶”之一就是不孝。《尚书·康诰》说: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公羊春秋·隐公十一年》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礼记·曲礼上》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在以孝为德、以德为本的儒家思想、儒家伦理指导下,“竹死不变节,花落有余香”的德孝光环照耀下的复仇之门始终敞开着,“生当陨首,死当结草”,以死报德,一时传为美谈。

  曹植诗:“关东有贤女,自字苏来卿。壮年报父仇,身没垂功名。”东汉赵娥报父仇自首,主官敬佩,示意其逃匿,自己也解印绶而归。赵娥说:“匹妇虽微,犹如宽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无可逃,乞就刑戮,殒身朝市,肃明五法。”

  明代陆宣《淑园杂记》记载,洪武年间,京城史某妻美,友欲图之,与其丈夫结伴商旅,夫遭溺死。友归求其妻合,生二子。一日,雨中二子戏蛙,上阶即杖落水,友说:史某即如是。翌日,妻乘间杀二子,自首,高皇赏其英烈,乃法友而旌妻。清光绪年间,广东一妇人私奔,丈夫两年后找到他们并杀死了奸夫淫妇。据《大清律例》:“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当时)杀死者,勿论。”对“奸所”和“登时”刑部官员有异议。总督衙门一师爷写道:“窃妇而逃,到处皆为奸所;久觅不获,咋见即为登时。”司法时显然将私奔“在逃”的因素考虑在了“乍见即为登时”的范畴,彰显了民间正义。

  德孝的儒家思想来源于“礼”。《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商时期“礼”只是一种宗教典祭上的仪式,周公把殷礼承继下来,演变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的周礼,达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目的。其基本原则就是“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其中“亲亲,尊尊”是基本原则,周公把“不孝不友”视为“元恶大憝”,罪大恶极,“刑兹无赦”。“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是“亲亲,尊尊”的实质。

  荀子将礼发展为法的解释,用法治来充实改造礼治,创立了礼法一体论。他抓住了礼的最本质属性,即礼是中国古代的法、身份法。主张非礼无法、隆礼重法、先礼后法、教而后诛,反对教而不诛。《荀子·富国》称:“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成相》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刑,国家既治四海平。”从而为秦汉以来两千多年的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也设计了基本模式,是解决礼法矛盾传统的处理原则。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报复是用另一种侵害来否定犯罪”,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犯罪的扬弃。因为复仇往往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它无法从一种普遍意志角度看待犯罪。因此,个人报复无法保证正义,可能只是一种新的侵害,并会陷入无限的恶性循环,而不会使矛盾得以彻底解决。

  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尽管刑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复仇,但绝不能把刑罚等同于复仇,特别是个人复仇。因为刑罚代表的是一种普遍意志,由法官来执行。它可以把对受害人的侵害当成是一种对社会的普遍性侵害,从而避免复仇的无限循环,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两种文化背景下的复仇理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复仇价值观。

  3.

  复仇作为人类的古老文化主题和文学母题,始自神话故事,彰显的是一种社会秩序极端自由化状态下的人类本能选择。古希腊神话中特洛伊王子帕里斯与希腊美艳王后海伦名垂千古的私奔,引发了长达十年的特洛伊战争;《山海经·北山经》精卫衔西山木石填塞东海,以报水淹之仇;《搜神记》干将莫邪的儿子自刎捧头送剑,假客之手为父复仇;《搜神记》还有“东海孝妇”蒙冤而死,“郡中枯旱,三年不雨”,窦娥冤死六月飞雪、大旱三年,表现的也是神力复仇。

  西方神话衍生了复仇女神。但丁在《神曲》里游历到地狱遇到了复仇三女神,代表三种与神圣力量相对应的堕落。她们出场表现为“用指甲把胸脯撕剥,用手掌猛击自己,大叫大吼”,呼唤能将人石化的美杜莎出现——所谓复仇,呈现的就是以恶制恶的惨烈。

  但丁的永恒女神贝雅特丽齐说:耶稣之死即是上帝对人类原罪的报复。只有“上帝的公权力”才能行使对耶稣的正义的报复,犹大的举报这种“私力救济”是不允许的、应受惩罚的。贝雅特丽齐还回答了但丁没有说出口的疑问:“上帝何以只想用这种死的方式来拯救我们”,或者“为什么上帝要如此以自己受难而死来报复人类”:单凭上帝宽宏大度饶恕罪过,或者人类依靠自己来赎罪,都无法度过苦难。上帝若直接报复人类,则有失圣父慈爱;若一味姑息,则正义何在?为兼顾慈爱和正义,上帝谦卑到化为肉身,大发慈悲,自我牺牲,促使世人能有足够的力量拯救自身。

  哪里有罪恶,哪里就有复仇女神的存在;哪里有复仇女神,哪里就有罪恶,复仇之神与人类共舞。但丁遭遇复仇女神的象征意义,在于人类在自我救赎的过程中必将经历艰难困苦,要获得救赎必须勇于控制自己的理性与意志,用爱的火焰照亮黑暗。正如《神曲》结尾所说:“那爱却早已把我的欲望和意愿移转,犹如车轮被均匀地推动,正是这爱推动太阳和其他群星。”

  以鱼驱蝇,蝇愈多;以暴制暴,暴不息。古人云“小功不赏,大功不立;小冤不赦,大怨必生。”孟子说,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不平则鸣”。这是自然物质遭受苦难后本能的自身升华。人类当然远达不到割肉饲鹰的境界——既有“相逢一笑泯恩仇”的豁达,也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执着;既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气量,也有“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怒火中烧。愚者求异,智者求同,仁者求通,“圆道方德”“智圆行方”是最好的选择。毕达哥拉斯谓立体中球形最美,平面中圆为最好。古人所谓“伦者,轮也”,“戴铐而舞”是法治的必然。

  “盖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抛却肉体复仇,用升华自己、超越自我的方式复仇,何尝不是最好的精神复仇?我们应谨记罗素的那句话:如果认可复仇之心,就等于允许人在自己的诉案中自任法官,而且复仇心通常又是一种过火的动机,它追求越出适当分寸施加惩罚。

  空谷幽兰,长风万里。寻找历史的光明,却被累累白骨刺得恐慌。面对一张有黑点的白纸,人们往往关注的是黑点而不是白纸,这是人们注意力的特点。不能因为一个复仇的黑点而否定历史发展,也不能对这个黑点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礼记》: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历史在春寒相搏中前行,法治因而不断走向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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