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应该是每个女性的权利吗(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

#话题大发明家#一,

堕胎应该是每个女性的权利吗(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1)

堕胎,意味着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一一别被拜登们给忽悠瘸了!

最近,因为涉及"罗诉韦徳案"的判例被美国最高法"修改",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

以拜登为首的驴党,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硬说共和党主导的美国最高法要"禁止女性堕胎",并说这是开历史的倒车,侵犯女生人权。

他们还抓住一个因被强暴而怀孕的十岁女孩一一堕胎不成的非典型极个别案例,大做文章,大肆渲染,大打悲情牌,借机抹黑共和党,以争取女性选票,为即将到来的中期选举垫铺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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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那么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

罗案产生的背景,是美国荷尔蒙泛滥的"性解放运动"。在当时的美国,性滥交成疯,毫无节制,毫无节操,肆意挥洒的性欲,成为政治正确的标杆和旗帜。“性享乐",成为女权运动的时髦和重要组成部分。

而滥性的结果除了造成"婴儿潮"之外,必然还会导致意外怀孕妇女数量的激增。怎样处理这些“意外胎儿"形成的性福累赘,成了美国性解放运动必须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在此背景下,1972年,得克萨斯州两个年轻的性解放急先锋、女权律师莎拉·威丁顿和林达·考费,开始挑战当时严格的堕胎政策。她们千挑万选,选中了一名希望堕胎的21岁女子,并将之包装成一个处在极度贫困中的危女,化名为简·罗(Jane Roe),然后做成虚案(和今天民主党包装那个十岁的堕胎女孩,几乎如出一辙),并以这个叫做:简.罗的符号为原告,将达拉斯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 Wade)告上法庭,要求得克萨斯州取消堕胎禁令一一这就是“罗诉韦德案” 名称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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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973年,经过反复折腾,案子打到最高院。终了,最高院九名大法官以7:2的比例,判决简.罗获胜。

该案确立了"胎儿能够在子宫外存活"是妇女行使堕胎权的唯一标准。实际上,这就确立了女性"堕胎的完全自由"的法律原则。据此,女生可以在怀孕的任何一个时点上,包括在自然分娩前的一分钟,堕胎杀死自己腹中的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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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来,在法理学上,对自然人人权起始点的计算,也就是子宫胎儿的人权问题,有各种各样观点:有精卵结合说,有胎儿心动说,有意识形成说,有母婴分离说……

总起来看,这些观点都有一定依据,法律标准的取舍,可以因势、因事、因情而定,这完全取决于法官们的客观心证。

可以说,在性解放导致人口激增,艾滋病“终结"性解放运动之前的大背景下,“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或许无可厚非。但,放到今天,今天这个因及时行乐的"性福"导致人的繁殖机能逐渐衰退,发达国家自然生育率锐减的情势下看,无论从伦理还是从科学角度衡量,罗案显然是有一定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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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首先,允许女生无条件地自由杀死自己腹中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婴儿,无异于是允许她们杀人。因为这些婴儿离开母体后可以存活,客观上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活人。

这样允许女性杀人,哪怕是杀死她们自己孩子的法律原则,实在是有点太残忍,太不人道了!

女权自由?

那,胎儿何辜??

胎儿的人权何在???

你们为何允许滥杀无辜???!!!

其次,女权的边际不是感觉,而是科学。科学已经证明:对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生进行堕胎手术,对女生的伤害远大于自然分娩。

美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妇女,死于堕胎,更多的人受到包括不孕症在内的身心伤害。难道维护女权就可以维护女性的自残、自杀"权"吗?

再次,任何怀孕,都是男女双方合作的产物,男性对胎儿也享有天然的"父亲权"也就是父权。允许女权任意处置胎儿,那你置父权于何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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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女性,因为是母亲而伟大;而伟大的母亲,是通过孕育胎儿来实现的。从这个角度说,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女权的基础。就自然社会天性而言,每一颗播在母亲子宫中的生命种子,都是神圣的,绝不可以轻言将他(她)们杀死。

难道法律和社会,除了杀死胎儿之外,就没有其它手段来保护女生的母亲权,也就是胎儿的基本人权吗?

不,完全不是这样的!

我们可以有一万种除堕胎之外的手段,来有效救济意外怀孕的妇女,也就是:母亲。

为什么一定要选择让她们堕胎,杀死胎儿呢?

另外,在性别歧视和强迫卖淫现象严重的美国,谁又能保证每一个选择堕胎的女性,都是"自愿"而不是受环境所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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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现在的美国最高院,经过长期酝酿,表决推翻了一九七三年"罗诉韦德案"的裁决结果,规定:无正当理由,禁止对母腹中已经有"自主心跳能力"的胎儿实施堕胎手术,违者,即构成犯罪!

客观地看,美最高院这个裁决,不过是在法理上,将胎儿人权由“母婴分离"说,延伸到“胎儿自主心跳"说而已,根本算不上是什么大的原则性问题,更谈不上"违宪"。

我对着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的后脑勺发誓:

美国宪法及其宪法性修正案中,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要保护“妇女堕胎权“的字眼。美国妇女上世纪的1920年8月26日,才在宪法第十九修正案中获得了选举权,在此之前,她们连正常的法律人格都没有,更遑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赋于她们的所谓"堕胎权"了!

至于这次美国最高院关于胎儿"自主心跳"说的标准,交由美国各州自行决定,法院并没明确。实践中,各洲标准不一,差别很大,从怀孕二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事实上,由于"罗诉韦德案"已不合时宜且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根本不具有宪法性约束力,所以美国几乎所有的州,早就通过州的立法,将它否决和部分否决,美国最高院现在做的,很大程度上是对既成事实的追认。

拜登的驴党现在借机大肆炒作,只不过是驴鼻子插大葱,装大象而已。

堕胎应该是每个女性的权利吗(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8)

八,

除了之前说过的选举需要,拜登的驴党这么干,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美国是一个国格严重分裂的国家,它有明暗两套机制在支配这个国家的运行。在支配美国的暗流中,民主党倾向于支持吸毒、卖淫的合法化;共和党倾向于支持黑赌与邪教的合法化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民间拥枪权。

当下,由于民主党主政,毒品的合法化已呈现燎原之势。拜登上台后,已经有二十多个州先后立法实现了大麻合法化甚至是持有“少量"海洛因、冰毒合法化。至于卖淫合法化,民主党主政的多个州正在大力推进。而驴党若想使卖淫合法化,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性工作者的堕胎权必须有充分保证一一这,恐怕才是驴党从骨子里反对最高法院"限制"妇女堕胎权裁决的深层次原因。

堕胎应该是每个女性的权利吗(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9)

九,

总之,放下美国驴、象两党狗咬狗一嘴毛的无端争议不谈,从纯立法角度讨论一下发达经济体在人口生育率日渐萎缩的背景下,妇女堕胎权的权利边界问题,具有极其重大的历史意义。

不见,全世界的发达经济体,都面临极其严重的“精子危机",不孕不育病例激增,人口数量锐减等种群的生殖和繁衍问题,堕胎权的边界,已然成为关乎着整个人类前途和命运的历史性课题!

堕胎应该是每个女性的权利吗(一个个无辜胎儿的生命将被剥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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