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仵作很厉害吗(卑微的古代验尸官)

古代的仵作很厉害吗(卑微的古代验尸官)(1)

仵作指以代人敛葬为业的人

仵作,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旧时指以代人敛葬为业的人,后因熟悉各种死亡现象,遂成为封建官署中长期从事司法活动并亲临现场检查尸体等工作的特殊工作人员,仵作这项工作在封建社会虽然未曾得到较高的认可,但仍被归属于三十六行之中,故而也被称为“仵作行”。

我国古代仵作的发展为我国法医学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也对当代法医的发展有一定的启示和影响。今天本文就从仵作的来源、发展、职能与地位等方面入手,揭开被许多电视剧渲染成妙手神探的古代仵作的神秘面纱。

古代仵作来源:宋代才有编制

1、仵作行的前世:司法勘验下的产物

在古代文明的进程中,华夏民族十分重视社会的内部稳定。为严惩破坏稳定的犯罪现象,早在距今约两千多年前的上古时代,舜帝为了推行教化,就曾任命皋陶担任“士”官,执掌五刑(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尤其是在司法的检验与审判层面。正是由于氏族部落时期埋下的司法制度萌芽,为仵作的出现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官府的令史在侦查案件之时也更加注重对实证的提取与应用。在这一过程中,《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中提到的由男女奴隶充任的协助检验人员,即“隶臣”与“隶妾”的重要作用不断凸显,现在的观点一般将他们的工作性质与法医等同,并将其当作是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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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衙法定检验吏役――仵作的前身

可以说正是由于随着古代国家对司法现场勘验的重视,仵作才得以以一种提取实证之“工具”的身份出现在世人面前。

2、从“仵作行人”到“仵作”:专职化的发展趋向

  • 协助官府办案的仵作行人

仵作一词最早见隋唐时期,但当时仵作一词的词义与现在并不相同,在唐朝,我国出现了专门为别人敛尸送葬的行业,“仵作行人”就专指从事这一行业的组织。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因为仵作行人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对于尸体检验一事十分在行,因此官府也会在人手不够的时候召集仵作勘验尸体,协助办案。

  • 检验官麾下的官府义工

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与人口的激增,在为社会带来繁荣的同时,民众之间的矛盾冲突,与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之数量也较前代为多,这从客观上为仵作越来越多的进入与参与到勘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宋代也成为了仵作的飞速发展时期

宋时仵作的身份地位与之前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他们已被正式收编到官府衙门的队伍中,他们与官府的关系已从先前的临时雇佣转变成了官府中的一份子。随着仵作这一职业的官方化,仵作又有了新的名称,即“行人”,与此同时也有了具体的工作内容与任务,主要是负责处理尸体,并向检验官秉明死者的伤情以便于司法官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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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主要是负责处理尸体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慈曾在《洗冤集录》一书中提及这样一个情节,“诸行人验尸受财,依公人法”。由此可见虽然仵作与官府的关系已从先前的临时雇佣转变成了官府中的一份子,从实际意义层面来讲,宋朝仵作的职业属性仍属于临时召用的义工,而并非是真正含义上的政府官员。

  • 独立勘验的官府吏役

元朝司法制度大体上承袭前朝,同样的,仵作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太大的变动。但在职权范围上,仵作已经可以独立勘验,且逐渐以验尸为专职。这一时期与宋代的不同之处在于检验官员只需躬亲监督仵作验尸即可,更多的工作内容是由仵作来完成的,只不过仵作在检验之前需要出具保证书。

到了封建社会后期也就是明清时期,随着衙门内部官员的分工越来越明确,仵作也正式取得了其合法地位。在雍正六年颁布的有关司法的定例中,就将仵作正式认定为衙门司法检验官员之一,此外,还规定了他们作为法定官员理应享有的工资待遇与津贴制度,以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与规章制度,我们可以说,直至此时,仵作一词才真正成为了官府中检验尸体的吏役的代名词。

专业验尸官,脏活累活全部包揽

提到仵作,我们难免会联想到古代题材电视剧中描绘的妙手神探,他们专业素养过硬,推理思维缜密,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让一桩桩疑难案件真相大白。那么历史上仵作的工作内容究竟是怎样的?仵作的的具体职能又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通过对仵作的职能的介绍来明晰他们是如何协助官府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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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仵作的工作内容

1、没有感情的验尸机器

通过上文中有关仵作历史发展的描写我们可以了解到,仵作被收编到官府之初就是为了作辅佐刑事司法官员之用的。抛开职业歧视的观点,验尸从古代乃至到今天为止,都是一项为人所不屑或者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同理,古代封建社会作为主检官的验尸官更是基本上不会亲自动手,因此检验尸、骨、伤的工作重任就交到了仵作的手中。

就例如在《洗冤集录》中,宋慈就只是发号施令,将实际操作交给仵作,诸如“勒仵作拾起白骨”,“以手按其喉”等等,由此一来,仵作如同一个杂役,主要职能就是机械的按照上级的指令办事,难以结合自身经验为案件提出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意见

2、承担脏活与累活的官府“杂役”

随着仵作行的逐渐专职化,仵作接受了朝廷的“招安”,能够自行检验尸体并向上级呈交尸检报告,经过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部分仵作技术水平较高的仵作已经能够通过对尸体上每一处甚至是每一寸伤口进行仔细检验,并结合尸体特征对死因做出明确的判断。在《狄公案》中就写到一名仵作通过对死者指甲缝中残留物的细致观察,最后准确推断出死者生前从事的职业的案件。

但与此同时,由于仵作是处于官吏队伍最边缘的编外人员,他们还要干一些别人不愿意干的脏活与累活。为了节省开支,通常一个县衙只配有一名仵作,甚至是几个县共用一个仵作,可想而知仵作的工作量是怎样的庞大。就拿仵作队伍中编外的编外――稳婆为例,她们虽然最广为人知的工作就是替人接生,但当官府需要检验女性尸体时,也会临时借调稳婆来参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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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是处于官吏队伍最边缘的编外人员

职位卑微,工资低还被人瞧不起

尽管仵作长期从事着人命关天的工作,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下的。至于仵作一行的社会地位究竟为何如此卑微想来大体与社会对从事职业的推崇度有关。当地的社会风气就以从事仵作为耻,许多都是由走投无路的殡葬从业者充任,且父子世袭,代代相传。

1、身份低微惹人嫌恶的“贱役”:

上文中有提到,仵作的主要工作就是验尸,不论从卫生还是传统观念的角度来看,与尸体的密切接触都是十分不卫生且令人不悦的。特别是在我国古代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文化中,一直都是以死者为大的,因此翻弄尸体被看做是一种亵渎行为,是对神灵的不尊敬。照此认识,仵作也被民众认为是“损阴德”之人。

仵作一行属于贱役,一旦参与到检验尸体的行当中,就会被当做贱民,成为下九流,这也导致了社会对仵作的歧视往往并不止步于他们本身,还会波及到仵作行人的后代身上。清宣统以前,凡从事仵作一职其后三代均不得参与科举考试,所以仵作这一行业像侩子手一样,大多为世袭制,累世累代遭人嫌恶。

2、与劳动量不成正比的工资待遇:

相比于普通的衙役,仵作这一岗位对专业技术的要求更加严格,更需要仵作自身有丰富的经验积累,然而,仵作的工资待遇却与普通的衙役不相上下,甚至可以说是少得可怜。就拿清朝为例,根据《清史·职官》的记载,一位官居二品或从一品的总督,其年薪可以高达两万两白银,就算是官阶较低的七品知县,年薪也有数百至两千两。

而仵作的年薪通常只有七八两,最多的也不超过十二两,这样低薄的工资与仵作庞杂的工作量根本不成正比,由此也衍生出了许多仵作制度下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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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薄的工资与仵作庞杂的工作量不成正比

为养家糊口,开始赚“外快”、作奸犯科

1、日渐兴起的作奸犯科之风

也许正是因为收入与身份的低微,导致仵作――这一古代司法最底层的司法人员的生存状况简直可以用“悲惨”一词来形容。这就导致连养家糊口都捉襟见肘的仵作们铤而走险,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瞒天过海,收受贿赂。在《金瓶梅词话》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仵作何九在检验武大郎的尸体时,“见武大指甲青,唇口紫,面皮黄,眼皆突出,就知是中毒”,但由于何九此前曾收受王婆的贿赂,因此便只将尸体装入棺材,钉上长命钉后草草结案。

通过上述的情节,不难想象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中,提刑官宋慈所精心设计的检验流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与执行,贪污舞弊图财害命之风时时盛行于世。本来,在科学技术水平并不发达,司法制度极不严密的古代,经常出入公门与接触尸体的仵作就有很多上下其手的机会,加之监验官们往往不愿意走到尸体的旁边,仵作在验尸时可以增减伤痕的分寸甚至随意捏报。

2、社会现实倒逼法制迈向完善

为了规避因谎报验尸结果而丛生出更多的冤案,一朝法律制度中会明确规定出仵作的职责与违反法令的责罚,《洗冤集录》中就有提到检验官必须警惕仵作舞弊受贿。明清在此基础明确了仵作受赃的具体惩罚措施,《清朝文献通考》中规定:“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赃重者于故出故人之罪者以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可见历代对仵作在勘验时舞弊弄奸行为的处罚是越来越严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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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中就有提到检验官必须警惕仵作舞弊受贿

总结

通过上文的描写,我们大致了解了中国版法医――仵作的前世与发展。由战国时期的“隶臣”与“隶妾”转变而来的仵作始现于隋唐时期,发展于宋元,到了明清,仵作一行发展到了鼎盛时期。

仵作本以丧葬为业,后随勘验实际的需要,逐渐过渡到以验尸、伤为业,经历了由临时到专职的演变过程。尽管仵作的主要工作艰苦且繁杂,但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仵作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地位与工作待遇都是极低的,究其根本,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观念所导致的

虽然发展到后期,常有仵作为了谋取私利而弄虚作假,但从总的方面来讲,仵作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证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历代刑事案件的侦破与法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仵作的突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洗冤集录》

2、《五代会要·丧葬》

3、《清朝文献通考》

4、《唐律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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