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窗力学性能检测(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

3.0.3 铝合金平开窗主型材应采用 65 及以上系列铝型材。铝合金推拉窗主型材 应采用 80 及以上系列铝型材。

3.0.4 铝合金外窗应采用聚酰胺隔热条或聚氨酯隔热胶,穿条式隔热铝合金型 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应不小于 24mm

3.0.5 塑料平开窗应采用 65 及以上系列的主型材,主型材应采用四腔及以上腔 体设计。塑料推拉窗应采用 85 及以上系列主型材。

3.0.7 外窗应采用中空玻璃及其制品,宜采用多层玻璃,其中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 5mm。

3.0.8 七层及七层以上民用建筑不宜采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外平开窗时, 承重五金应牢固固定,且应采取有效的防儿童坠落及防开启扇坠落的措施,并通过试验验证及技术论证。

3.0.9 超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外平开窗。

3.0.10 外平开窗的开启扇应符合表下的规定:

建筑外窗力学性能检测(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1)

3.0.11 外开上悬窗开启扇重量不应超过 50kg。

3.0.12 内平开窗的尺寸设计应满足五金件设计选用的宽高比要求,结合承载力 要求确定开启扇面积,并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外窗力学性能检测(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2)

4.1.2 用于铝合金型材的铝基材为高精级或超高精级要求。外窗用 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不应小于 1.8mm

4.1.4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外窗力学性能检测(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DG)(3)

4.1.9 塑料型材增强型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氯乙烯(PVC)门窗增强型 钢》JG/T 131 的规定。型钢规格应根据窗的抗风压强度计算结果确定。窗用增强型钢最小壁厚不应小于 1.5mm,增强型钢横截面宜为封闭形状。增强型钢表面应 采用热浸镀锌处理。

4.1.10 塑料型材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增强型钢腔室及 排水腔室。窗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5mm,非可视面最小实测 壁厚不应小于 2.0mm。

4.1.22.1 单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12mm,多层中空玻璃的及其制品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9mm,玻璃的厚度差不宜大于 3mm;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 19mm。

4.1.22.5 中空玻璃间隔条中应使用 3A 分子筛,不应使用氯化钙、氧化钙类干燥 剂。

4.1.27 外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夹胶硅化毛条

4.1.30 耐火型窗用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 规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 1h 的防火密封胶

4.1.32 外窗用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的硬橡胶或塑料,邵氏硬度 宜为 80~90 的 A 类橡胶或 PVC,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4.1.33 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的连接卡件宜采用聚酰胺 66 或 ABS 等具有足够强 度和耐久性能的材料。

4.1.34 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的连接卡件的固定螺钉直径不应小于 3.5mm,连接 卡件距复合型材端头内角不应大于 150mm,连接卡件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1.35 窗型材空腔的填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条或低发泡的聚氨酯发泡剂。

4.2.4 钢附框的钢材壁厚不应小于 2.0mm,内外表面应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 镀层平均厚度不小于 45μm,局部厚度不小于 35μm。

4.3.2 外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指标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 中气密 6 级水密 3 级抗风压 3 级 的要求。

4.3.3 外窗的保温性能指标值 K 应小于等于 2.2W/(m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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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筑类型及窗墙比对应选择K值

4.3.7 耐火型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h。

5.2.8 除装配式建筑外,附框的最大宽度、高度宜较预留洞口的宽度、高度分别小 30mm。

5.2.12 临空窗、落地窗应采用防止从室外拆卸的设计,并设置限位装置。

5.3.4 拼樘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最小实测壁厚应根据计算确定。且铝合金拼樘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 2.5mm,塑料拼樘型材用增强型钢最小实测壁 厚不应小于 2.0mm。

5.4.3 开启扇应附加安全限位装置,最大开启距离不宜大于 100mm。

5.4.4 内平开下悬窗应有可靠的防误操作装置。

5.4.5 推拉外窗应配置防盗块和防撞装置。

5.4.6 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 1.5m²的窗玻璃;

3 距离可踏面高度 900mm 以下的外窗玻璃;

4 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外窗;

5 玻璃面与垂直面夹角大于 15°的玻璃。

5.4.7 铝合金窗的防雷设计规定如下: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有关规定;

2 铝合金窗的框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连接导体宜采用直径 不小于 8mm 的圆钢或截面积不小于 48mm²、厚度不小于 4mm 的扁钢

3 窗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处,应去除型材表面的非导电防护层,并与防雷 连接件连接;

4 防雷连接导体宜分别与窗框防雷连接件和建筑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焊接连接,焊接长度不小于 100mm,焊接处进行防腐处理。

8.3.3 压条应安装到位,压条的接头缝隙应不大于 0.5mm。

A.0.4 外开上悬窗宜使用滑撑设计。外平开窗用滑撑的长度一般为窗宽的 1/2~2/3,满足窗扇承载能力的要求。当扇高小于 300mm,滑撑的长度应小于 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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