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

城市综合管廊应该怎么建设和敷设呢?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对城市综合管廊的基本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部分重点内容来详细介绍下。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1)

01基本规定

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

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4.城市新区主干路下的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应与主干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8.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筹协调。

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的规定。

02规划

1.一般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协调。

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它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

2.平面布局

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地下空间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3)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它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

5.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 重要的公共空间;
  •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6)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3.断面

1)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

确定。

2)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3)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5)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6)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7)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8)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9)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

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

10)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

部。

4.位置

1)综合管廊位置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确定。

2)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

3)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缆线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

5)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及设计冻深等因素综合确定。

03总体设计

1.一般规定

1)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2)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3)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4)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6)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8)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9)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10)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2.空间设计

1)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Ⅰ~V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 以下;
  • 在VI、VII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 以下;
  •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2)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2)

3)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4)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5)综合管廊与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6)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7)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8)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的有关规定。

3.断面设计

1)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3)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4)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5)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1的有关规定。

6)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下表的规定。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3)

管道安装净距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4)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4.节点设计

1)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

2)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且不应少于2个。

4)综合管廊逃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敷设电力电缆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 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
  • 敷设热力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 敷设其他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 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lm,当为圆形时,内径不应小小于1m。

5)综合管廊吊装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吊装口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限界要求。

6)综合管廊进、排风口的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尺寸要求。

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8) 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置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启,且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04管线设计

1.一般规定

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3)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2.给水、再生水管道

1)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2)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3)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3.排水管渠

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2)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5)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4.天然气管道

1)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3)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5)

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7)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5.热力管道

1)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 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有关规定。

2)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3)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4)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5)当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7)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6.电力电缆

1)电力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

2)应对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电力电缆敷设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7.通信线缆

1)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和《光缆进线室设计

05附属设施设计

1.消防系统

1)含有下列管线的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6)

2)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

3)综合管廊主结构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

4)综合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5)除嵌缝材料外,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天然气管道舱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应每隔2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7)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8)综合管廊内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9)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0)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及《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1和《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⒉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的有关规定。

2.通风系统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

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 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 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大于5m/s.

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mm.

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天然气管道舱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7)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

8)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3.供电系统

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综合管廊运行管理模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天然气管道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应另设置备用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应采用交流220V/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应为TN-S制,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 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 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士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 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

4)综合管廊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 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的防爆规定。

5)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交流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安装高度不宜小于0.5m。天然气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应在检修环境安全的状态下送电。

6)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综合管廊每个分区的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的控制开关。7.3.8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2。
  •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0mm×5mm。接地网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
  • 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接地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护装置,并应在综合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4.照明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 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Ⅰ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 安装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

如果您对城市综合管廊设计感兴趣,可以查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全文。虽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帮助我们了解城市综合管廊设计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城市综合管廊需要在地下隧道空间内同时敷设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多条市政公用管线,如果运用CAD二维设计,容易造成碰撞漏缺等问题。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7)

因此,地下综合管廊的设计,必须要借助BIM技术。通过建立BIM模型,一方面对二维设计成果进行可视化查看,并形成碰撞检测报告,及时优化对管线设计,避免后期返工;另一方面,BIM模型能提供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建筑工程信息库,为后续地下综合管廊系统规模化、智慧化、市场化运作提供信息基础。

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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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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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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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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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和设计基本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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