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共分为8大类(项目投资用地之必备)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共分为8大类(项目投资用地之必备)(1)

在城市建设中,各类投资项目绝大多数均涉及到用地,各种项目用地图纸上均标注了各种字母和数字,分别代表不同的地块位置、用地分类、用地属性等等。本文对各类用地的分类标注详解、用地性质加以整理,供大家参考。

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采用的是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分别用英文字母R、C、M、W、T、S、U、G、D、E表示;46中类,分别用大类的字母配上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R1等;73小类,分别在中类的一位数字后再加上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如R11、R12等等。

一、10大类的概况

(一)R类,即居住用地,具体是指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二)C类,即公共设施用地,具体是指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三)M类,即工业用地,具体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四)W类,即仓储用地,具体是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五)T类,即交通用地,具体是指铁路用地、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

(六)S类,即道路广场用地,具体是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七)U类,即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具体是指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类,即绿地,具体是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九)D类,即特殊性质的用地,具体是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保安用地。

(十)E类,即水域和其他用地,具体是指水域、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

二、中类和小类的具体分类

各大类下分为若干个中类,中类取一个字母和一个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共计46个中类,小类取一个字母和二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共计73个小类,即:

(一)R类居住用地分为4个中类,即R1、R2、R3、R4四类居住用地

1、R1为一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2、R2为二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R3为三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R4为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类每个中类下面各有4个小类,共计16个小类,每个小类的第二个数字1~4分别代表各小类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即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道路用地,即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绿地,即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分别用R11、R12、R13、R14、R22、R23、R24、R31、R32、R33、R34、R41、R42、R43、R44来表示。

(二)C类公共设施用地分为C1、C2、C3、C4、C5、C6、C7、C8八个中类,设24个小类

1、C1为行政办公用地,即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2、C2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即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C3为文化用地,即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C4为体育用地,即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5、C5为医疗卫生用地即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6、C6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

7、C7为文物古迹用地,即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8、C8为其它公共设施用地,即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C类中分为24个小类,即:

C11行政办公用地、C12非当地属辖的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C21商业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C24服务业用地、C25旅馆业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C32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C35影剧院用地、C36文娱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C51医院用地、C52卫生防疫用地、C53休疗养用地、C61高等学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三)M类工业用地分为三个中类,即M1、M2、M3,不设小类

1、M1为一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M2为二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M3为三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四)W类仓储用地分为W1、W2、W3三个中类,不设小类

1、W1为普通仓库用地,即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2、W2为危险品仓库用地,即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3、W3为堆场用地,即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五)T类交通用地分为5个中类,设5个小类

1、T1为铁路用地,即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2、T2为公路用地,即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3、T3为管道运输用地,即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4、T4为港口用地,即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5、T5为机场用地,即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六)S类道路广场用地分为S1、S2、S3三个中类,设8个小类

1、S1为道路用地,即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S2为广场用地,即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3、S3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即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七)U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7个中类,设9个小类

1、U1为供应设施用地,即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2、U2为交通设施用地,即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3、U3为邮电设施用地,即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4、U4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5、U5为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即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6、U6为殡葬设施用地,即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

7、U9为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即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八)G类绿地分为2个中类,设4个小类

1、G1公共绿地,即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等等。

2、G2生产防护绿地,即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等等。

(九)D类 特殊用地分为3个中类,不设小类

1、D1军事用地,即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D2外事用地,即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3、D3保安用地,即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十)E类 水域和其它用地分为8个中类,设7个小类

1、E1水域,即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2、E2耕地,即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灌溉水田、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3、E3园地,即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4、E4林地,即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5、E5牧草地,即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6、E6村镇建设用地,即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7、E7弃置地,即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8、E8露天矿用地,即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三、土地属性及使用年限

我国的国有土地其用地方式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根据用地性质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非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使用年限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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